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浅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现状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林丽丽 发表时间:〖 2019/8/19 浏览人数:〖 335407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在80年代,自邓小平总设计师南巡讲话提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一心一意发展经济的口号提出后,在沿海城市发展了许多乡镇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到城市,城市里开始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农村已开始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新的生产方式,使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农村剩余的劳动力正好可以补足城市发展经济而产生的劳动力的空缺,农村剩余的劳动力支援了城市建设。在80年代初,农民工进城打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每年就有几百万民工涌入城市。外地农民工进城打工,加快了城市的某些建设,但也产生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同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时时受到侵犯。产生了诸如劳动报酬,人身伤害的事件;轻则赔偿医疗费用,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对农民工的规范和权益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工问题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出现的,以下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以探求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社会中的定位和权益的保障。
    一、农民工的社会定位。
    农民工,有学者解释为农民工人,这是对农民工的身份和职业比较贴切的定义。农民工,在户口上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并没有因农民工的职业而减少了集体承包的耕地。在他们拥有全部农民的权利和待遇的同时,又拥有另一份职业。这份职业与其他工人和其他职业技术人员一样,干工人干的活,拿与城里工人同样的工资,他们的身份又是工人。他们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新型的社会群体,已是社会科学和社会发展的研究对象。农民工在社会科学健康的发展,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缩短城乡之间的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离开原籍所在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1.2亿。其中进入城镇在二,三产业单位打工“离土离乡”的农民工为8000万人。到2002年离乡离土的农民工为9460万人。其中,在第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中80%为农民工。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战国时的思想家荀子在他的《富国篇》、《王子篇》中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又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社会群体(Social Group)是社会学中的基本概念。一般均按狭义理解。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霍曼斯把社会群体解释为直接的面对面交往的初级群体。从以上的解说中可以将社会群体定义为由若干社会成员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并按照某种互动方式进行共同活动的人类基本社会结合体。在这个结合体中,有共同的目标,有互动性,有感情交流。有较持久的社会交往和较稳定的社会关系,有较一致的活动目标,有较明确的社会规范,有一致的群体意识。“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家乡人。”将社会群体中的群体意识体现的恰到好处。民工这一群体有一定的社会成员组成,民工群体从社会群体的分类而言属次级群体、非正式群体、参考群体。根据社会学家特尼斯的分类,他对这两个概念的定义是:乡土社会是小社区,人们都彼此相识。人际关系亲密,并有一种强烈的一致感。亲属联系很强,人们持有相同的价值标准。法理社会则有一个大的范围,人与人之间大多数人不相识。人与人之间基于功能上的需要。人人注重的是个人的目标。因这个社会的价值标准不一致,使人们之间的行为由法律来调整。按他的定义,农村即是乡土社会,城市则是法理社会。在城市,人际关系较农村冷漠,又因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发生的关系许多局限于工作,一个具体的角色。在城市,农民工没有一个象在家乡那么完整的人际,与城市的接触也很窄,更没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福利条件和待遇。从民工群体的属性在整个城市社会而言,并不是社会的主要群体,农民工的身份决定了农民工是一群社会边缘群体,每日与这座城市发生着关系,但是不能完全融入这座城市,更没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福利条件和待遇。 
    二、农民工遭受的社会歧视和权益侵害
    农民工的身份是农民,并没有因进城打工而改变农民的户籍。民工来到城市,社会关系出现段层,知识水平和社会见识不如城市居民,常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视。上海人以前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外地人”和一副鄙视的神情。在农民工服务时也常常刁难,贬低农民工的劳 动。农民工遭受的社会歧视让民工感觉到的是冷漠和贫穷。
    民工的社会待遇和权益保障侵害可以简单地概括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政治上缺乏应用的待遇保障;二是在经济和生活中缺乏权益保障。
    政治上缺乏保障主要表现在农民工户籍制度的空白:农民没有因成为工人而成为城镇居民,也没有城市居民的待遇和福利。另一方面是农民工总是游离在工会组织的边缘。按我国工会法的确规定:只要是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以加入工会组织。按照这一规定,农民工加入工会是没有法规的限制。2003年,进城的务工人员第一次被定为“工人阶级新成员”。 但是,在地方,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没有得到更好的宣传和落实。可以得到工会组织保障的权益因没有加入工会组织而搁浅。没有加入工会组织不仅使权益受损,更是国家对农民工的政治上的待遇的不落实。
    在城市中缺乏基本经济和生活保障主要体现在与城市居民的差别待遇上。早在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有的的各项劳保待遇。包括职工病伤的公费医疗,养老金待遇,产假和子女医疗保险等待遇。在以后的50多年里,不断地完善,城镇居民的自身保障有了极大地提高。还有可以享受近乎无偿的提供住房等福利条件,而进城民工则没有这些保障制度。不仅在疾病时得不到治疗,甚至会有劳动报酬得不到发放得危险。居住条件更无从谈起,饮食状况和其他生活条件较差。没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及不良习惯,民工之间的矛盾常常激化。当时,妇女和儿童随夫和父母进城后正当的权益的保障也没有健全。农民工职业的暂时性,使农民工在完成城市工作后返乡再过农村的生活。在他们在获得新的技术,知识,劳动报酬的同时,也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体力。有些农民工因从事某些职业的危险性,造成终身残疾和一些不可治愈的疾病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
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设想和借鉴已有的做法在下文中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提出解决之法。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观点明确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送法进校园 普法促成长
浅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案外人参与调解,如何体现?
浅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现状
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于农村房屋加盖后权属问题研究
上一条信息:如何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执行 下一条信息:兴平法院:全面打响年末执行攻坚战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