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翟某在本市购买一处商品房,合同上约定面积为89.5平方米,翟某按89.5平米交了房款。2017年7月翟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米,现翟某依法主张权利。 【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反之应与支持,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翟某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 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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