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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究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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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光祖 发表时间:〖 2019/3/28 浏览人数:〖 468912

    据调查,当前处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主要为诉讼,通过其他形式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较少。在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1、诉讼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手段。据调查,当前处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主要为诉讼,通过其他形式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较少。在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民间融资出现纠纷后,有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外走他乡,对债权人的催款要求置若罔闻;有的借款人本身是因为生活困难而借款,一旦借款到期仍无力还款,到法院打官司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个别债务人违约失信,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逃避债务。通过对人民法院民间融资纠纷被告人的答辩书的了解测算,债务人辩称无力归还的占90%以上,致使债权人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2、调解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最常用的方式。调解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第二种是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或村集体、以及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或单位主导进行的调解,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法院减轻负担。第三种是非公调解。即通过本村、村片德高望重之人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主要适用于居民个人之间的小额民间借贷。
    3、仲裁是处理民间借贷的补充形式。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在全国各地飞速发展。仲裁程序一裁终局,避免了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冗长程序,可以迅速对当事人的争议作一个了断,更适宜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的需求。仲裁还有一些其他优势,比如费用低廉,等等。由于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为前提,但民间借贷操作上的不规范决定了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很少规定仲裁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就更难达到仲裁协议了,所以目前仲裁还只是民间借贷的补充形式。
    4、黑恶势力插手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调查显示,部分私人借款公司与黑恶势力联系紧密,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时往往动用黑恶势力催款,因债务索取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等案件时有发生,危及社会稳定,但具体情况难以掌握。
    完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议
    1、积极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个人和组织以合法地位,将其业务行为阳光化,促使其遵循市场导向,按照分类指导、风险控制、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开展借贷业务,使其真正发挥对社会资金供给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规范、监督、管理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培育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民营金融组织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非法民间融资活动,密切关注各种高利贷行为及其背后的非法集资活动。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2、执法、金融监管部门要共同监督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良性运作。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监督民间借贷市场。政府要设立民间借贷管理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服务,使民间借款利率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资金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运作形式、方向、流量,适时调整国家资金管理政策,找准国家管理政策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平衡点,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赌博、发放高利贷、经营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人民仲裁机构应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审判模式。针对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调解撤诉率高的特点,可采用外地“1+2+1”审判模式。即指派法庭一名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带领两名年富力强的法官助理及一名书记员,通过运用调解及类型化调解机制,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快速高效的审理,防止民间矛盾激化。同时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司法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打击失信行为。现在社会信用信息分布于政府及社会管理等十多个部门,严重缺乏社会信用共享,对于打击失信行为极为不利,因此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分散于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起来,建立全面高效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其次,深入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民诚信理念。实践中的多数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不遵循诚信原则而引发的,因此,深入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培养强化公民诚信观念,对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最后建立民间借贷监测通报或预警系统,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监督民间借贷的具体市场行为,对非正常借贷行进行通报,或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从而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4、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树立风险意识。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特别是在农村,这种意识更为根深蒂固,加上亲朋好友之间相互了解,交易成本低,手续简便,从而为农村的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农村中村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为纠纷的多发埋下了隐患,进而使以家族血缘为基础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受到冲击,不利于农村的和谐发展。加强法律宣传,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农村的民间借贷关系,对防止借贷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为减少借贷风险,进而维护借贷双方合法利益,出借方应提高出借的谨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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