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邢某在淘宝网注册成立某网店。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邢某在某的网店上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保护壳、平板电脑保护套等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7251.58元。2017年11月17日,公安民警在协助芜湖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邢某的住处进行检查时,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ipad保护壳762个(pu皮材质)、ipad mini保护壳424个(pu皮材质),按每个66元的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78276元;苹果手机壳42个(pu皮材质),按每个49元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2058元;苹果手机壳38个(硅胶材质),按每个88元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3344元。未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3678元。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扣押手机壳等产品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假冒“苹果”品牌的产品。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邢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陈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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