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的便于沟通交流,有些求职者在微信群聊中寻找工作,但伴随而来的风险也日益突显。2018年陶某通过微信焊工群招工,吕某与其达成工作协议后,于2018年2月到信德悦城安装栏杆,并于2018年5月完工。在此期间,吕某多次向陶某讨要劳动报酬。2018年9月,陶某向吕某出具欠条一张,但陶某未在欠条中约定的时间内给付吕某劳动报酬,因陶某并未履行承诺,吕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陶某支付劳动报酬14000元,以及为追索劳动报酬而支出的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追索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吕某为陶某安装信德悦城栏杆,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陶某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陶某亦承诺于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吕某劳动报酬14000元。为此,本院对于吕某要求陶某支付劳动报酬1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吕某主张的为追索劳动报酬而支出的1200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现此案已经审理完结。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为预防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以备依法主张自己权利,芜湖经开区法院最大限度的满足服务于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人民司法,服务百姓。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陈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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