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芜湖市某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该公司在1997年7月21日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形及文字商标。经公证调查取证,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发现芜湖市某五金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芜湖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芜湖市某五金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当庭将公证物品拆封对比,发现芜湖市某五金经营部销售的刀片(以下称案涉刀片)包装盒与正品包装盒不一致,但包装盒上印有正品刀片厂家信息及前述啄木鸟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两者外观颜色也很近似,同时,案涉刀片包装内的塑料盒是蓝色和黄色,与正品塑料盒黑白相间的颜色也不一致,打开塑料盒,案涉刀片的右侧印有标识为“啄木乌”的文字,与“啄木鸟”文字高度近似。
庭审结束后,在当庭查明的证据的证明下,芜湖市某五金经营部百口莫辩,不得不承认因为自身的疏忽,没有尽到进货审查义务,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表示愿意调解,当庭通过手机微信支付赔偿款6000元,承诺以后不再进行类似违法行为。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购进商品时一定要认真比对标识,仔细辨认,将类似鱼目混珠、以假乱真的侵权假冒商品拒之门外,避免自己因销售而侵权,同时对发现的假冒商品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净化消费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弘扬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 芜湖经开区法院 陈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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