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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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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娟 发表时间:〖 2018/12/10 浏览人数:〖 64014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当前个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然而,民间借贷游离于我国金融体制外,在弥补个人、企业资金不足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突出的问题,为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潜在的风险。秦都区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民间借贷也有很大的发展。笔者作为该地区一名法律从业者,根据日常工作经验及相关整理,从法律角度谈谈民间借贷在法律实践中容易产生的问题及相对应的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即民间借贷即为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主体多样化,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借贷的双方为不特定的个人、个体户或者中小企业,借贷主体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也导致民间借贷不处于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督之下,也不严格依据明确的金融法律规定而实施。
2.借贷利率随意性较大。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或者个人临时性的资金短缺,其利率多视情况而定,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利率可从零高至银行利率的几十倍不等,根据《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是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差,借款途径少,贷款人给出的利息往往比较高,还款期限也很短。若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还债,贷款人就会以很高的利率来收取“过期费”,甚至利滚利,从事高利贷活动。甚至一些案件中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支付方式、期限约定不明,借款人偿还了高额的利息,贷款本金却分文未付,导致后期债权债务纠纷愈演愈烈。(何保卫、王堃)
3.手续简单快捷。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的临时性资金调剂。借贷双方直接见面,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达成合意后,出具借条、欠条,甚至由口头直接约定。企业之间则相应规范,会签订书面合同。这样的环境下一般情况比银行贷款简便快捷许多,但是相应的因为不规范等问题而导致后期债权债务纠纷高发。口头借贷最大的弊端就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款事实或者有其他间接证据间接证明,否则无法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一般口头借贷的主题都是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自然人。欠条也多为无公证人公证的以欠条形式订立借款协议的借贷方式,当纠纷发生时,一些欠条不规范,如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甚至采用小名、绰号;还款期限不明确;字迹不清晰等问题也让双方的责任难以查明。
三、民间借贷在法律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办法
1.民间借贷的主体的特殊性要求其主体必须清晰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没有限制,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首先确定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但借条签署方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些观点提出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有时一方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而非为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强加义务显失公平,(这个问题具体咋说)
3.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保护效果大不相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借条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他人在借据上签字的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他人在借据上签字责任的定性,《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可分为五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如果他人在借条的顶端或者背面或者超出一般人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签字的,这种签字的人应当认为是见证人;
第二种,如果他人在借款人署名的同一行,并列写上自己名字的,或者是借款人之下并列写自己名字的,这意味着让他人认为这个签字的人与借款人并列都为借款人,符合我国传统的交易习惯;
第三种,如果签字人在借据上明确写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替借款人还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种,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加入到这笔债权中来,属于并存的债的加入,加入的债务人承担了责任后,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债务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种,他人在民间借贷的借据上约定,给双方提供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机会等其他服务,这种“他人”是我们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由《合同法》中居间合同规制。
民间借贷他人借据上签字大概分为上述五种情形。
5.债务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出借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让与担保,其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这是否属于流质?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与债权人签订买卖合同转移标的财产所有权为他人的民间借贷债务提供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据借贷诉讼的生效判决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是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签订的目的并不是真的买卖,只有具有担保意图的买卖合同才是让与担保,没有担保意图,买卖合同不能构成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合同在签订时即成立生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规定之外,该合同有效,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与流质条款不同。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对担保物进行评估,有超出债务价值部分由债权人偿还给担保人,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二是债权人将担保物进行变卖,将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多余部分归担保人。从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可以看出,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虽已转移于担保权人,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仍应履行变卖标的物或者协议估价,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且在标的物价金超过担保债权时,债权人还需就超出部分返还担保人。而流质条款中,担保权人当然的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秦都法院陈杨法庭 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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