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私家车出行,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责任如何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 一、法律规定 该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于2007年修订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体适用 (1)机动车一方不必有过错 这就是关于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确定责任时,机动车一方不必有过错,因为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法的否认,但这也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责任可能对个案的适用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2)赔偿范围 “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是指对被侵害人的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是指对被侵害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再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仍有不足的,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3)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碰撞,也就是所谓的“碰瓷”,导致机动车来不及避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只能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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