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芷江的男子滕某与同村女子何某于2017年1月结婚,同年11月何某产下一子。但好景不长,1个月后,男子滕某以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于2017年11月生育,分娩未满一年,故原告滕某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官提醒:男性在女性怀孕、分娩等特殊时期提出离婚,这对女性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都是一次不小的创伤,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所以,夫妻之间理应和睦相处,切不可因一点琐事就闹离婚。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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