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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在案件送达过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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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养龙 发表时间:〖 2017/4/20 浏览人数:〖 6012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人口社会流动性呈现出日益增大的趋势,跨省、跨地区的流动屡见不鲜,人民法院送达成为了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最大的难题之一。无疑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或者案件审理结束后,常有当事人到法院以自己和家人都不知道此事,没有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为由向法院抱怨或者上访,给法院与法官的工作带来了的困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新民诉法在案件送达过程中的新举措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社会流动性呈现出日益增大的趋势,跨省、跨地区的流动屡见不鲜,有些当事人因在外地出差或者搬家等原因,经常无法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有时还因此丧失了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也有当事人为了拖延审判期限,他们对上法庭都有一定的抗拒感,所以都故意不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法院只能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件。这些情况都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同时也给部分当事人以不知情为由抗拒审判结果和上访提供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最大的特点是增加了快速送达法律文书,这对缓解当前法院民事诉讼“送达难”,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留置送达时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送达文书的证明,以拍照、录像等视听资料记录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其中尤其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是重要的变化,当出现受送达人及其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而基层组织的代表碍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不愿签字甚至不到场的情况时,在现在相机、摄像机、智能手机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利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进行留置送达是最为简单、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这样不仅能有效的预防了当事人规避诉讼,也能降低了诉讼成本,使得民事诉讼能按照规定进行。
   (二)、电子方式送达
    在法院与当事人能够联系,但无法直接送达的时候,经过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但并没有仅限于这两种,还采用了兜底性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进行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网络飞速发展的现在,增加该项法条体现了我国立法时代性的特点,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不仅比邮寄送达更快,安全系数更高,还可以对免去邮寄送达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降低司法成本。
   二、新民诉法在案件送达过程中还存在的不足
   (一)、传统送达方式依旧难以顺利进行
    1、传统送达方式依旧“送达难”
    传统的上门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的送达难,不仅仅因为被告拒绝签收诉讼文件导致“送达难”,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被告难以联系,包括原告不知道被告的联系电话、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等因素导致送达难度大,无法达到理想的工作效果。而偏偏这一类情况是最浪费司法成本,降低审判效率,甚至打击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的。
    2、公告送达的不足还未得到解决
    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具体来说,公告送达常是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然而在实践中,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实际执行占少数,效果甚微;另外,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成为一般做法,不难发现,《人民法院报》主要读者是各级法官,受送达人,则因为无法获得相应的渠道而看不到该报,对他们来说形同虚设。
    所以,寻找其他行之有效的公告方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不能不考虑的一个方面。
   (二)、新送达方式的缺陷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送达,也有可能会造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部分“不负责任”的法官因为不愿等待或者当事人住处比较偏僻、当事人无法联系但知道其住址时而恶意留置送达。这样也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以因特网、传真等方式进行送达也有以下几个弊病:
    1、当事人是否会及时查阅诉讼文本,如果当事人无法及时的查阅诉讼文本,那么用因特网等方式进行送达的优势不能体现出来,则新的送达方式所获得的效果也并不比传统的送达方式好。
    2、以电子文档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是否安全。其中以电子文档送达诉讼文书是否应该加盖法院的电子签章值得探讨的。加盖电子签章将导致犯罪分子可能利用截图等方式用假的电子签章进行诈骗,将会对法院有极坏的影响。


    三、对新民诉法在案件送达过程中的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传统送达方式
    传统的“上门”送达的方式是最直接有效的送达方式,同时也是最有保障的送达方式,加强和改进送达方法是提高审理效率非常有效的途径。对于如何在加强和改进传统的送达方式,我有以下几条建议:
    1、加强法院、法庭与各乡镇政府、各村委会的联系,乡镇和村委会相较之于法院,他们的工作必然是更贴近群众,与群众交流的更多,群众基础也更好,加强与他们的联系,能够快速有效的了解当事人的状况,更好的做好送达工作。
    2、深入群众,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与当事人交朋友,可以有助于普法宣传,在以后别的案件送达过程中,他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法院工作人员以支持,提高送达效率。
   (二)、改革公告送达制度
    1、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关注法院公告栏的人不在少数。如果法院加大对公告栏监管力度,将《人民法院报》的公告内容贴在各法院公告栏,则是成本最低的办法。
    2、有意识地采用公开发行或一般普及的报纸,推而广之,如电台、电视台、因特网,它们都拥有覆盖面广,受观注程度高的优点。利用其优点进行公告送达,未免不是一个好的途径。
    3、选择适当的地点张贴公告,例如银行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完全可以利用其优势进行公告的张贴。不过不能盲目张贴,在了解情况后,在当事人或其亲属常出入的地方进行张贴,将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完善公告送达监督机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该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公告送达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方面的监督存在空缺或流于形式,也为某些法院及其法官恣意妄为留出了空间,严重地损害了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和创新新的送达方式
    在现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快,通讯工具越来越发达的时代,完善和创新送达方式也是法院工作值得尝试的。例如我们在征得受送达人的同意后,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进行送达,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建立相应的网站或者运用现在影响力较大的门户网站等,专门开辟法院诉讼专栏,将诉讼信息发布到网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相较于之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有了明显的变化的,但该法也并非完美无缺的,在今后的实践中肯定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只有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高效、公正、严肃的处理每一个案件,尽量做到让每一位当事人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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