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租住房屋内漏水 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朱养龙 发表时间:〖 2018/4/16 浏览人数:〖 28952

【基本案情】
原告:路某
被告:王某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协商,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单元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后被告入住该房内。2017年7月27日,被告在室内漏水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致使屋内积水严重,积水损坏了原告的地面,并渗漏到下层居民屋内,造成下层室内四间房屋顶棚全部损坏及一些物品由于水淹而损坏。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处理无果,后于2017年8月1日和下层房主协议予以修缮及赔偿,花费6096元。原告认为,以上的损失是由于被告过错造成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1、给原告造成的地面损失3600元整;2、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609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1、对楼下住户的损失深表同情,被告也有体会,因为当时水管爆裂漏水也造成被告财产的巨大损失;2、在本案的损害当中,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及时发现漏水,及时救治,漏水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安装水管缺陷造成的,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咸阳市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小区内朗园7号楼2单元402(即J7-2-402)单元房一套,合同约定租期1年(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后被告入住该房内,租住至2017年10月19日搬离该房屋。
另查,2017年7月27日晚至7月28日凌晨,被告王毓租住的J7-2-402房屋内,厨房水阀爆管,导致漏水。28日凌晨4点,三层住户发现其居住的四间房屋顶部漏水,遂告知被告王毓租住的J7-2-402房屋漏水。后关闭户内水管总阀,止住漏水。本次事故造成三层房屋室内四间房子顶棚损坏及一些物品由于水淹损坏。2017年8月1日,原告路伟华与三层住户王荆丰签订《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赔偿王荆丰物品损失1080元、维修房屋材料及人工费5016元,以上合计6096元。
再查,2017年10月19日,被告王毓搬离J7-2-402房屋。原告路伟华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发现房屋内14块地砖、地脚线、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遂起诉要求赔偿地面损失3600元。
【审理】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民事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和损害物品价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房屋中水管爆裂漏水是否系被告责任。本案中,事发时,被告王某租住在原告家中,原告虽主张水管爆裂漏水系被告责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王某租住该房屋,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水管爆裂漏水后,直至楼下住户发现顶棚损坏,通知王某后才关闭水管总阀,在设施维护上,被告存在一定的过失。鉴于原告已经对三楼住户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本院对该部分赔偿款6096元,予以确认。鉴于损坏的水管已经灭失,对于其爆裂的原因,无从查证,地面损失3600元系原告估算,本院酌情认可2000元,以上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4048元(6096元+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路某各项损失共计40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其租赁房屋漏水的赔偿责任。
【评析】
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漏水事故,造成原告楼下住户屋内物品毁损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租户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漏水的情况下,应对楼下住户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路某房屋内水管阀门破裂跑水将自己房屋及楼下住户房屋损坏。由于水管破裂的原因无法查明,王某已在该房屋中租住近两年,故应租户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是该水管的使用人,即对该房屋室内供水主管道负有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一旦出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倒置原则,即王某要达到免责的目的,必须提供本案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证据。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三种免责事由存在。依此可以推出,王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路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原告路某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秦都法院少年审判庭与咸阳高新一中举行...
建立长效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认定“假离婚”变真离婚财产约定及...
租住房屋内漏水 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如何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砖头砸偏打伤旁人也承担故意伤害责任
如果被告不明确应该如何判定及处理
上一条信息:积极预交罚金能否作为量刑情节? 下一条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