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浅议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方式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罗林 发表时间:〖 2017/5/9 浏览人数:〖 552043

  司法公信力对人民法院而言,则是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笔者认为,法院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努力。
    1、解决司法不廉以消除社会公众合理怀疑
  司法程序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极高的期许。因此,司法不廉难以被接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近年来,法院系统贪贿案件频发,不断损害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提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之策应当是解决司法不廉,获取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信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完善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司法改革重点,可谓切中要害。笔者认为,解决司法不廉应注意两个关键问题。
  (1)要把廉政建设的重点置于法院领导干部群体。法院系统内人事管理机制,院、庭领导把关下的案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使得法院领导干部掌握着裁判案件的关键权力,成为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重点“俘获”对象。在违反法纪的法官中领导干部占很大比重,即可印证这一判断。因此,各级法院一定要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的观念,建立制度约束法院领导干部过大权力,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2)要在法院群体中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人格象征,当属社会中的最大诚信职业。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既是司法机制有效运行的人事基础,也是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得到公众尊重的心理依据。如见到一个时常衣华服开豪车、出入高档酒楼的普通法官,社会公众不但会怀疑该法官有贪贿行为,往往还会认为其他法官廉洁程度相去不远。因此,法院系统应当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在某一法官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时启动弹劾程序,要求该法官经由公开听证、当众申辩等方式消除社会公众对其品行的合理怀疑,否则即应自行离职或被裁汰出法官群体。如是,法官群体的职业公信力方能得以维护和提升。
    2、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大力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亦是提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路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系指各法院依托特定的内设机构,遵照既定的标准和方式,从立案、庭审至送达、执行等环节,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以便及时纠错。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在对此项工作进行探索。现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至少可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
    其一,监督管理范围应扩展。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应进行监督;应对立案、审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应对查封、扣押等重要事项和评估、拍卖等关键环节予以动态同步监督。
    其二,监督管理标准应科学。案件质量标准既应细化,也应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既应设定事实认定、证据归纳、辨法析理等法律效果标准,也应合理纳入调解率、撤诉率、申诉上访率、提出司法建议情况等社会效果指标,还应涉及案件全过程的程序合法情况,应根据案件差错类别作出相应监督结论,不应简单、无差别地认定“错案”。
    其三,监督管理结果应予转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而不是评定差错等级、追究审判责任。因此,法院系统应注重以多种形式将监督管理结果进行转化,如总结某一地区或某一段时间存在的普遍性质量问题,提出对策,制成规范性文件。


    3、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法律适用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虽已出台时日不短,但同案异判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依然差距较大。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也在于解决好这三个问题。
    (1)在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方面,应明确发布主体、质量标准、发布方式三个要素。指导性案例应当是已生效案件,其所涉法律问题具备一定的典型意义和普遍适用性且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裁判对法律问题的处理符合法律精神且逻辑清晰、说理充分。考虑到新类型、疑难案件集中于中、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亦应允许中、基层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但上级法院必须经常审查下级法院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妥当性,并作相应保留或裁汰。
    (2)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面,法官应在审理报告中而不是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系统内,上级法院的裁判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事实上的前例拘束作用,但这种拘束作用并非制度性的。若不要求法官检索、参考指导性案例,则指导性案例制度将会有名无实。考虑到裁判文书的前身——审理报告可记载不便对外公开的裁判理由,笔者建议,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报告中综述上级法院或本院发布的与本案类似的指导性案例的处理规则,如果本案拟决意见与指导性案例相异,必须充分阐明理由,否则将承担责任。如此一来,办案法官必然主动检索、分析相关指导性案例。同时,顾及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公众亦能获得指导性案例,办案法官必然将在裁判文书中遵照或针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展开说理。
    (3)在指导性案例的发展方面,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汇编。由浩如烟海的判例构成的判例法之所以能保持其系统性和适用上的连贯性,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定期对不断发展法律的判例予以汇编。作为借鉴,我国法院亦应注重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汇编。汇编至少应包含对众多指导性案例按案件类型、法律问题、结案时间等标准进行分类,如将涉及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指导性案例按时间顺序排列以说明裁判规则的发展历程,如是,指导性案例方能不断向前发展,并切实发挥统一裁判标准、适应社会变迁的作用。
    (4)合理甄别、引导公众判意以增进司法与民意的共识。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个案往往不仅关涉案件当事人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相异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容易引致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电视、报纸等传媒辐射力的愈发强大,网络的日益普及和运用,为社会公众讨论、评断司法个案的处置方案提供了充分的渠道和空间。内在动因与外部条件尽皆具备后,“公众判意”(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逐渐成为社会中的常态现象,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日益增强。这些意见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体现了普通人群的一般生活经验,甚至包含独到的智慧和见解。若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未主动、合理地应对此种民意期许,也容易导致裁判结果不被社会公众认同。
    法院系统应当注意分辨公众判意中是否夹杂着偏激情绪和落后观念,是公众意见还是仅系媒体意见,已经成型还是尚有变换可能。在新闻炒作高手、新闻推手等群体轮廓日渐明晰的舆论环境中,法院系统还应特别留意判断所谓的主流或主导意见究竟是普通人群自由表述意见的自然汇聚,还是利害相关人或新闻炒作高手、网络推手们刻意搬弄和操纵的结果。法院系统只有在合理甄别公众判意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作出回应。
    法院系统还应以公开审判过程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判意。在社会公众讨论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情真相,消除公众的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认识案情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使得法院能够在一种公正客观的舆论环境中进行裁断。同时,法院还应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看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浅析如何做一名优秀的书记员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可否“双赔”
私印行为,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
谈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杨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赔偿认定
本案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上一条信息:论民事诉讼法在案件送达过程中的应用 下一条信息:论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