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的车主停车时忘锁车门,放在后座的2万元现金被同小区住户王某顺手牵羊。2月29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6月23日23时26分许,被害人朱某将一辆雷克萨斯牌小轿车停放在防城港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在离开时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落在车后座,粗心的朱某还忘记锁车门。 6月24日凌晨0时许,王某从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电梯回住处,行经该雷克萨斯牌小轿车时,发现该车漂亮,于是顺手去拉该车门把手,不料竟打开了该车的车门,王某便坐到车内,令他更为惊讶的是车后排座位上竟“躺着”2万元现金,王某便临时起意盗走该2万元现金。 6月26日,公安民警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将王某抓获,并在其身上、住处的行李箱内以及奇瑞小汽车的中控储物阁内搜出其消费剩余的赃款人民币19270元,并返还给了被害人朱某。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配合办案人员追回大部分赃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港口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给被害人朱某。 王某对判决不服,上诉称自己是临时起意才顺手拿了钱,而且犯罪数额不大,是初犯,也没有使用犯罪工具,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害人并未对上诉人王某出具谅解意见书,且上诉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主动配合侦查人员追赃等法定量刑情形在原判中均予以认定,并对上诉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处于法律规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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