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由19名人员组成的团伙,未经许可从广西订购大量香烟运输到广东经营,扰乱市场秩序,9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4日,陈某向戴某订购南洋红双喜香烟,由戴某组织司机运送到周某在钦州的仓库,再由周某负责通过客车托运到广州。陈某等人在广州收到香烟后,将非法经营的烟款共7432414元汇到戴某及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 2015年1月5日-1月9日期间,周某收到戴某司机运来的688件软盒和39件罐装的南洋红双喜香烟后,安排刘某等人用黑色塑料袋重新打包,并通过客车托运到广州。同年,1月9日,黄某、叶某等人运六车南洋红双喜香烟到周某的仓库,后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批香烟价值共2723400元。 另查明,2014年初,戴某从防城将312件罐装、127件软盒南洋红双喜香烟运到凌某位于南宁市的两个仓库,再由凌某重新打包后,并通过物流公司发给广东客户。后该批香烟在凌某的仓库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批香烟价值1902800元。 2014年3月,戴某将108件软盒、120件硬盒、13件罐装、50件9克的南洋红双喜牌香烟从防城运到钦州交给周某峰,再由周某峰用改装的油罐车运到广东省佛山市交给麦某,后在某高速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批香烟价值共计70744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19名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戴某、周某、陈某、凌某、周某峰、麦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某、凌某、周某峰相对于戴某,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峰、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1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凌某、周某峰、麦某不服,凌某、周某峰上诉称,其在戴某指示下,只参加了部分非法经营活动,香烟鉴定价格过高,其是本案从犯,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麦某上诉称,其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事后也没有收到烟草,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其无罪。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一审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原判对此已经进行充分论述,该院予以认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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