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保亭,男,1969年8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因拐卖妇女罪在2003年7月1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为了能快速发家致富,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重操旧业。经防城区法院开庭审理,3月2日,以拐卖妇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保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黄保亭在防城港市防城区火车站前将被害人小花(花名)拐带至崇左市天等县进结镇高州村立岭屯某某号家中。之后,被告人经与该县驼堪乡爱权村上荣屯的颜某某商量,约定以12 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小花(花名)出卖给颜某某为妻,并收取了颜某某8 000 元,颜某某将被害人小花(花名)买进家门后,发现被害人小花(花名)精神有问题,生活不能自理,遂于同年10月4日通知被害人小花(花名)的家属将其接回。经被害人小花(花名)的父亲报案,被告人黄保亭于2015年10月3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保亭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保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保亭之前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过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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