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韩某因资金短缺向郭某借款40万元,并以其子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韩某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代其子进行签字,后韩某未如约还款,郭某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偿还借款并诉请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以经营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郭某借款并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郭某亦明知抵押房产实际情况。韩某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非为子女利益考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代理行为。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使郭某与韩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郭某放弃对涉案抵押房产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些规定旨在避免监护人借管理未成年人财产之便不当处分其财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是否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是否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便成为认定法定监护人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抵押行为的高风险性,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父母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该抵押行为确系为子女利益而实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河南鹤壁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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