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 被告:张某 原、被告居住的居民楼系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由原来单位所建,后因房改政策卖给单位职工,现单位已破产,房子年久失修。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现因原告家中卫生间和厨房出现漏水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也曾积极予以调解,无奈双方争议较大无果。庭审中,原告提供一些照片证明存在漏水,被告认可存在漏水,但否认因其装修造成。就漏水原因原告是否申请鉴定,当庭征求意见,原告表示不申请。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原告因家中漏水诉至法院,就漏水的原因,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进行专业化的鉴定,无法判断漏水部位及漏水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维修其卫生间和厨房顶部漏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及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主要内容。从字面理解,举证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例如原告在起诉时应说明证据的来源、提供证人名单等;另一方面指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时,即对案件事实举不出证据来加以证明,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也就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当其主张不能用证据加以证明时,那么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同时还要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因家中卫生间和厨房漏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维修其卫生间及厨房顶部,但不申请进行专业性的鉴定,故无法判断漏水原因,从而分配双方责任,故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