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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暴力夺子 被判无权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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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思琪 发表时间:〖 2022/9/9 浏览人数:〖 23815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王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存在动手殴打赵某并致赵某轻微受伤的情况。2018年的某日,双方因管教孩子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报警称王某拿刀威胁她和孩子,并带孩子回到娘家。次日,赵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中止王某对孩子探望的权利。
诉讼期间,王某带人到赵某居住的楼下,在赵某抱王某某下楼时将孩子抢走并致赵某和其父亲受伤,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金。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仅出具书面意见,辩称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赵某施行过家庭暴力,且未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其有和好的行动表示。相反,王某不能很好的处理已有的矛盾,将孩子王某某从赵某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法院判决
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不出庭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对自己的婚姻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现赵某坚持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王某为了和孩子共同生活,采取过激方式,将孩子抢走,这种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抑止。本案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孩子年龄尚小且随母亲生活的时间比较长,赵某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同时,王某为取得孩子抚养权,恶意强行抢夺孩子,此种过激行为触犯法律,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和对方的监护权益,如由其抚养孩子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结合考量王某存在恶意争夺孩子的不当行为,判决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
法官寄语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为达到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上风的目的,“恶意抢夺、隐匿孩子”行为时有发生,此种不理智行为易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对子女心理造成二次伤害,导致矛盾激化,滋生不必要纠纷。离婚导致基于亲缘关系的完整家庭解体,已经给子女带来了情感缺失的精神伤害,故父母不应该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化,为满足自己利益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给子女造成再次伤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婺源县人民法院  程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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