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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三个认识误区你知道吗?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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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洋 发表时间:〖 2022/9/6 浏览人数:〖 78862

 

平常生活中,小到朋友之间借钱应急,大到企业借钱以应对经营发展之需,都是极为常见的资金流动活动。这种经济活动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便称之为民间借贷,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是人民法院最常审理的民事案件之一。

看似简单的案件,当事人觉得明明就是借给了对方钱为何难以认定难以要回。法官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会着重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二是款项交付的查明,三是利息问题的处理。而这其中最容易有认识误区的三个问题,本文做了总结,供大家提高认识谨慎出借个人资金,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官说法

“手里只有微信转账凭证,对方就是欠我钱没给我还,没有借条或者欠条,我就觉得是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辨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原告要法院认定成立民间借贷,无论如何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当前的“微信转账凭证”仅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被告一方如否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也需提供证据。所以民间借贷是否存在不能“我觉得”,需要用证据说话。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哪我先还的肯定是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所以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还款顺序是先息后本,毋庸置疑。

“我们约定了还款利息,比银行高不了多少,还签了字据确认,利息就是这么多肯定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所以利息是分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来划分的,自2020820日起的,利率计算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利息不是“我们”自己觉得合理就合理。洋县法院  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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