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文瑶 郭传亿 防城港中院
入住宾馆,怎知遇上小偷。店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一起因宾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于入住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最终以法院判决涉事宾馆承担30%过错责任,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 893.35而告终。 在东兴工作的李某万万没想到,一夜入住宾馆却摊上了倒霉事。2013年3月16日,李某和女友莫某入住金某经营的东兴某宾馆201号房。凌晨3时许,一小偷通过该宾馆旁边的围墙爬上招牌,进入李某的房间行窃。李某发现并予以制止,在扭打过程中小偷将李某捅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被送到东兴市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药费95363.46元,出院后仍需全休1个月。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同年,出院后的李某认为金某经营的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人身安全遭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向对方索赔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80205.88元。 东兴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时,商务宾馆保安擅自离岗外出购买宵夜,未发现小偷进入宾馆作案,一定程度上导致小偷在作案后从容逃脱。法院认为,作为宾馆经营者,金某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涉事宾馆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30%过错责任。扣除金某之前已赔偿给李某的32000元,金某还需赔偿李某17893.35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结果,以一审将案由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事商务宾馆业主金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全部损失。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而李某在诉讼中选择违约之诉。因此,案由应当确定为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一审确定案由错误,予以纠正。此外,李某在商务宾馆内遭第三人侵害,商务宾馆不尽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其业主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只能在与其相对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金某只能在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某要求金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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