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娟 遂平法院
4月14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结了一起多次盗窃且非法持有弹药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弹药罪有期徒刑三年,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小学肄业,农民,为了生活多次触犯刑律。199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02年刑满释放。2014年7月6日,遂平县公安局民警从李某家中搜出步枪子弹118发。经查,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6日李某入户或入户盗窃作案共23起,盗窃财物价值1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118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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