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媛 刘国华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员工因工受伤,单位主动与其签订《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后因该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2015年3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撤销原告朱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原、被告系劳务关系。2013年6月11日,原告在被告工地上做工时被重物砸伤。随即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1、乙方(被告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支付甲方(原告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1000元;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各项费用的基础上,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共计52000元;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4、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乙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同日,被告支付了原告赔偿款52000元。 后原告认为上述协议是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与原告的实际残疾程度相比,被告的赔偿明显过低,违背了公平原则。因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2014年4月20日,经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项四级、二项十级。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赔偿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欺骗,且协议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属有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原、被告在签订赔偿《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时,被告利用原告不懂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优势,对原告的伤情未作过司法鉴定,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原告按照一项四级、二项十级伤残等级可获得的赔偿金额有较大的差距,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该协议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因此,原告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故对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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