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一微信名为“99”的人,“99”以每天300元的好处费让被告人韦某某提供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提供转账。为牟利,韦某某先后组织被告人石某、谭某某、罗某等人使用银行卡及手机帮助上线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700余万元。在利益的驱使下,被告人韦某某提出以“黑吃黑”的方式将银行卡所接收的资金予以截留,进行侵吞私分,被告人石某、谭某某予以认可,并按照韦某某的安排,将银行卡所接收的资金共计319049元截留后转入韦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后予以私分。 法院审理: 福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据所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韦某某、石某、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八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七千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金额。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及关联案件频发,迷失在诈骗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部分犯罪分子在为上家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时,自以为手段高明进行“黑吃黑”,认为银行卡内的资金是赃款,“截留”使用不会有事。殊不知,以“黑吃黑”的方式截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
初审:杨淑娟/潘德贵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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