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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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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维东 发表时间:〖 2023/3/21 浏览人数:〖 54991

 

案件回顾:
被告人黄某某与沈某某系恋爱关系。被告人黄某某在通过支付宝APP及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为群众开通电子医保卡过程中了解到可通过为相关APP注册新用户方式获利。随即由谢某某(另案处理)将需要新用户手机注册的上家和黄某某及其所招聘的人员拉入建立的微信群,并组织人员沈某某、胡某等人在贵州省都匀市、平塘县、荔波县等地为群众开通电子医保卡过程中,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趁机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和验证信息发送到微信群中,由上家为相应的手机号码在淘宝、微信、抖音、京东、淘特等APP上注册,根据注册的数量得到相应报酬。黄某某违法所得金额为214,517.59元,胡某的违法所得金额为25,864.25元。

法院判决: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三十四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在信息化时代,非法采集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变得愈加严重,犯罪手段多样化,被侵犯个人信息类型不断翻新,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福泉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要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升针对信息诈骗及套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辨别能力,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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