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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损伤索赔未果 法院调解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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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光日 仇林 发表时间:〖 2023/5/16 浏览人数:〖 34842


提供劳务导致受伤谁之过错?
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如何处理?
且看和龙法院法官如何调解履行促和谐。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王某某雇佣秦某某到和龙市某工地干活,秦某某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左手中指远截节挤压毁损伤,需要住院治疗。王某某仅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后续住院费、护理费等费用都由秦某某自行垫付。出院后,秦某某多次上门找雇主王某某沟通赔偿事宜,但王某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秦某某只得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担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案件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金光日认真梳理案情,庭前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调解。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全面深入了解各方想法与困难,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结合法理与情理,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剖析案件中的各项情节,阐明劳务关系成立的条件以及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双方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坚持不懈地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当场向秦某某转账支付赔偿款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调解,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了案结事了人和,真正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行业施工本身具有较高风险,雇主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风险的防控者,要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为提供劳务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服从安全管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和龙市人民法院 金光日  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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