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签订了借款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婚内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近日和龙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王先生与李女士于耄耋之年牵手再次步入婚姻,婚内,李女士向王先生借款1000元,并手写借条,载明:“因急用钱,暂借王先生壹仟元,30日内还款。”同日王先生给付李女士现金1000元。而后,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离婚时李女士并未归还该款项,双方亦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后王先生向李女士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返还1000元借款。 法官结合借条、笔录等证据,认定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李女士应当向王先生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但是考虑两位当事人的年龄和案涉金额,法官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并做调解工作,最终王先生与李女士诉前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双方约定认定双方之间借款行为的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普法时间 关于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离婚时如何处理,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2.离婚时若借款方未完全偿还借款,应当如何处理? 要区分借款的来源,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还,返还金额为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人民法院金光日、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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