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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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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媛嵘 罗岭 发表时间:〖 2023/5/12 浏览人数:〖 64955

近年来,文身风气盛行,并出现低龄化现象。未成年人文身仅仅是“我的身体我做主”的自由选择吗?并不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能因为一时冲动文身,不仅会带来身体的伤痛,更可能成为以后就学就业路上的“绊脚石”。
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4月,未成年人小天(化名)因纠纷被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天手臂上大面积的文身引起了承办法官黄淑玲的注意。经了解得知,小天受到社会风气影响,认为文身很“酷”,能彰显个性,便到防城区某文身店花费了400元将手臂文成了“大花臂”。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黄淑玲当即对小天及其父母进行引导教育,释明有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文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学业、就业、参军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未成年人文身存在的危害性。
原以为这满臂的花纹很“酷”,但当新鲜感褪去,经法官的教育,小天认识到了文身的危害,心里只剩下无尽的懊悔,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将文身清洗掉,但经父母咨询医疗机构得知,清洗文身费用高达上万元。后其父母找到文身店店主赵某(化名)沟通商量,请求免费帮小天洗掉文身。经沟通协商无果后,小天及其父母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文身费用,赔偿清洗文身费用。因小天及其父母的诉讼能力有限,当地检察机关派员支持其提起诉讼。
由于案涉未成年人,案件又来到黄淑玲法官手上。法官依据查明事实认为,文身店店主赵某向未成年人小天提供文身服务,小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文身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购买并接受文身服务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而赵某作为文身服务经营者,在未核实小天年龄的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小天提供文身服务,致使其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淑玲综合考虑小天家庭监护确存缺位、文身行业经营管理规定等方面,提出合理调解方案,组织双方耐心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返还小天文身费用400元,并赔偿清洗文身费用6000元,于一个月内分期履行。随后,黄淑玲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法庭教育。小天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爱护自己的身体,专注学业。小天父母也承认,平时对小天疏于管教,导致孩子被不良风气影响去文身,今后将更加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文身店老板赵某则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经营管理的过错和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性,今后将依法依规经营。
“小天妈妈你好,文身店老板按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了吗?”
“已经支付了,谢谢黄法官。”“多亏了黄法官您调解和家庭指导,孩子现在懂得了什么是责任,也变得比以前听管教了。”
庭后,黄淑玲向小天父母进行回访。小天母亲对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家庭教育指导表达了诚挚谢意。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文身,谁“买单”?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任性行为“买单”,家长要为管教缺位“买单”,店家也要为不认真核实未成人信息、不守法经营“买单”。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未成年人对于新鲜事物的好奇心旺盛,且社会经验不足,无法合理评估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影响,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作为文身服务提供者,对于前来文身的未成年人应当做好审核和规劝义务,谨慎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文身不再是私事和家事!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作者:谭媛嵘、罗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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