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为争取个人最大经济利益,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或者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财产不甚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很难实现公平分割,不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化解。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杨女士与周先生结婚12年,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架,矛盾越积越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达成离婚共识,但对共同财产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中,主办法官黄淑玲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证据不一致,为平等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依法向双方发出《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并附有共同财产申报表,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期限要求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此次告知书的发出,有效防止并遏制当事人瞒报、少报夫妻共同财产,平等保护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明夫妻财产状况,督促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缓解长期以来离婚诉讼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问题,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作者:谭媛嵘、罗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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