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有的人却枉顾诚信,不遵守协议约定,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经过】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因承揽某房屋建设工程招工了杨某等十二名工人为其提供铲车司机、瓦工、力工等劳务,并达成口头协议。工期一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工期结束后,李某如约支付了杨某等十二人的第一阶段工期劳务报酬,但第二阶段的工期结束后,李某却以房主另有他人、他只是帮忙为由拒绝支付杨某等十二人的第二阶段工期劳务报酬,杨某等十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所拖欠的劳务报酬。 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李某虽不是房屋实际所有人,但其就涉案房屋建设与十二名工人达成了口头协议,工人们按照李某的要求实际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李某是涉案劳务合同要约的发出方,杨某等十二名工人接受李某的要约,完成了施工任务,涉案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为李某与杨某等十二名工人,不因房主另有他人而改变。主审法官遂判决李某应向杨某等十二名工人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劳务报酬。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以房主另有他人、他只是帮忙、没有收益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与杨某等十二名工人之间产生了相互的权利义务,故李某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龙井法院立案庭 朴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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