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你好,我和小爱是来登记结婚的。”
民政局:“不好意思,您目前是已婚状态,不能再登记结婚。”
姜某:“我没办过结婚登记啊?”
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其实
早在1988年
姜某与李某经自由恋爱相识
便开始共同生活,但是没进行结婚登记
两年后
姜某与李某产生矛盾又分居了
之后的三十余年双方从未有过来往
2022年,姜某遇到有缘人小爱(化名),二人便赴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手续,意外发现姜某的婚姻状况为已婚,也就是文章开头的那尴尬一幕。
得知此情,姜某故诉至龙井市人民法院。
姜某:“法官,我和李某感情已尽,要离婚。”
法官:“这桩纠纷我们参与不得。”
姜某:“为什么?”
法官:“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姜某:“······?!”
经调查发现,虽然姜某与李某未到民政部门进行过婚姻登记,则确实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此举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双方自然也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目前,只有
姜某的婚姻状况栏显示为已婚,
李某的婚姻状况栏则显示为未婚,
且经双方当事人陈述,
双方均未曾主动到户政部门更改过婚姻状况。 主审法官对此认为,单凭双方的陈述无法查清双方的婚姻情况且法院无权对户政部门户口本中婚姻状况栏进行更改,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在主审法官的耐心释法下,原告姜某主动提出撤回诉讼,主张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及户政部门寻求帮助。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当中,姜某以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登记为已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其他机关处理,姜某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龙井法院 立案庭 朴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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