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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寻法理 公正裁判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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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昊 发表时间:〖 2023/2/13 浏览人数:〖 325504

 

 

农历新年刚过,开工的第一周,宁强法院任爱勇法官就收到了案件当事人送来的一面锦旗,衷心表达了对审判团队在案件审理中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诚挚感谢。锦旗上“人民的好法官、百姓的贴心人”金灿灿的两行字,承载的不仅是人民群众在权益得到保障后的喜悦,也是他们对法官的信任和对法院工作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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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月,唐某驾驶可卸式垃圾车由宁强县胡家坝镇向许家坝村行驶,行至许家坝村一组蒿子湾(小地名)处与陈某(已故)驾驶的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与陈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伤情严重,长期住院治疗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合并感染死亡,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损伤促进了陈某原有疾病的病情发展,参与度为10%-20%。各方当事人就陈某的伤亡赔付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近亲属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庭审中原被告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陈某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属于可以减轻唐某侵权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认为应以参与度下限10%乘以法庭核准后原告主张的总损失来进行赔付,原告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行理赔。因案件分歧较大,承办团队通过法律类书籍、网络、法律类App搜寻了大量案例,功夫不负有心人,最高法在2014年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第24号交通事故案例和本案契合度很高,区别是指导案例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致残,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已死亡。承办团队再次组织当事人以指导性案例为参考进行调解,保险公司虽认可指导性案例的参考意义,但认为指导性案例中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为伤残,对造成死亡后果的案件不具有指导意义,仍不同意调解方案。本案最终参考了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判决,残疾或死亡仅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指导性案例具有类案规范特征,主要是对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的综合性参照,不可能穷尽类案的所有情形。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各方当事人已按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额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已领取全额赔付款。

 “枝叶总关情,点滴印初心”,一面锦旗,饱含着当事人对法院干警的真挚情感,也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鞭策,是每一位法院人不忘初心、为民服务的坚守。(宁强法院 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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