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战友关系,2020年11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因双方关系较好,原告便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随即便通过手机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20000元转至被告银行账号,但之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表示其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为证。庭审中被告辩称该20000元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存在买卖交易,是原告支付的货款。后经查实双方在2020年确因买卖交易,存在多笔银行转账,且转账混乱,次数多,双方均不能说明各笔转账的具体原因及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转账记录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辩称该转账系买卖货物交易产生,且经查实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多笔双方均不能说明具体来由的转账记录,故仅凭银行转账记录难以证明该转账就属于借款,因此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充分说明,在被告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转账记录仅是支付凭证,还需要借据或者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因为朋友关系较好或者碍于情面在面对他人借款时,并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据,对此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要求出具借条能在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还能防止因对方赖账从而影响双方关系,就算不能出具借条也应保存好借款时或者索要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在转账附言属于借款,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不利后果。宁强县人民法院 蒋富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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