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因手头无资金,便向银行贷款200000元借与被告,后银行贷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银行的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的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原告虽然未从中获利,但严重的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无效,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被告实际占用原告该20万元资金,故对在此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予以保护。
法官释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管理秩序,为了抑制该种行为,2020年最高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正,明确了无论是否牟利、借款人是否明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款合同均无效。合同被认定未无效后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切记给他人借款,需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不仅会因归还不了银行贷款使自身征信受到影响,还会使自己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更有甚者,还可能构成犯罪。宁强县人民法院 蒋富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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