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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段某诉婺源县某某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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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建兰 发表时间:〖 2022/12/7 浏览人数:〖 54919

近年来,婺源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着力打造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立足审执主责主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为婺源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段某诉婺源县某某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期内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段某因开办鞋厂需要与婺源县某某科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并约定如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段某支付租金后正常经营,但未办理工商登记。2021年4、5月期间,鞋厂经营停业后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后段某离开婺源,无法联系。因工资问题,工人向多个部门投诉、反映问题,部分工人自行撬开厂房门锁搬走原告机器设备抵作工资。后段某与该科技公司股东通过微信联系表示愿意退租及愿意将剩余机器设备卖掉抵扣借款的意愿。2021年8月28日,该科技公司将涉案厂房出租给案外人。现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退还2022年6月之后的剩余租金并赔偿机器设备损失,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返还段某租金47496元、机器设备出售款25000元;段某支付科技公司违约金15000元。

裁判要旨
关于返还租金问题。段某与科技公司通过沟通,事实上已经解除了租赁关系,但双方对解除时间认识不一致,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与案外人的书面租赁合同,证实转租时间,进而认定返还租金数额。关于机器设备损失问题。科技公司多次催告段某处理厂房及机器设备均未果,并在双方合同事实解除后另行处理该批机器设备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段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设备价值,法院认定原告打包出售剩余机器设备25000元,应返还原告。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段某经营不善、欠薪等违法行为显然违背合同约定的“必须合法经营”的规定,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合同标的仅95000元,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法院根据违约性质及情节等情况,酌定违约金为15000元。

典型意义
针对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为中小投资者和民营企业,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所出现的租金、厂房机器设备及违约责任问题均是不可避免的。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来确定待证事实,厘清合同解除时间、确定损失,还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以公平原则来考量各方损失,酌定违约金金额,依法平等的保护了企业主的权益,以最大化减少原、被告的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本案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目的。婺源县人民法院 程建兰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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