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婺源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着力打造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立足审执主责主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为婺源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告婺源县某某体育公司诉被告某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企业间约定的“赞助费”支付义务应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综合考量。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婺源县某某体育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与某某银行签订协议,约定:1、体育公司通过学费让利,给予持银行绿卡客户学费8折优惠,体育公司老学员在银行处办银行卡并存入500元的赠送1000元课程;2、体育公司在银行处开立对公账户并建立线上缴费平台;3、体育公司向学员宣传办理个性化邮册;4、体育公司在2021年8月举行青少年篮球赛冠名“某某杯”;5、银行给予体育公司一定金额赞助,于本协议结束之后开发票报账予以兑现(办理银行卡250张内,赞助10000元,超过250张,按照40元/张给予兑现)。协议签订后,体育公司举行了冠名为“某某杯”篮球赛,并在赛事期间向学员推荐办理该行银行卡40张,但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现体育公司要求该银行支付“赞助费”,银行则认为体育公司未达到办卡数量不予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某某银行支付体育公司赞助费5000元,并驳回婺源县某某体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争议点在于对协议内容第5点的理解。体育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冠名“某某”杯的义务,且已经完成了“赞助”的前提条件:推广办理40张卡。该理解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未置于整份协议内容来全面理解。从协议全部内容来看,该协议应是双务合同,第5条的内容应是对“赞助费”的计算标准,不能免除协议内的其他义务效力。本案中,体育公司部分履行合同,未由此获得任何合同利益,而某某银行因合同部分履行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故法院酌定某某银行支付体育公司“赞助费”5000元。
典型意义 企业冠名赞助是一种对企业双方互助互惠的行为,双方可通过履行一定义务来获取相应的合同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既要综合合同全部权利义务来理解,也要考虑到部分履行后合同相对方所取得的合同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来确定。本案中,法院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确定,综合整份协议内容来理解争议条款内容,并分析合同双方关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并从公平原则出发,着眼于企业间双方利益平衡,酌定赞助费的支付金额,缓解了原、被告企业间的纠纷矛盾,助力企业健康向好发展。婺源县人民法院 程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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