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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现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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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静 发表时间:〖 2022/12/2 浏览人数:〖 345917

    刑事判决裁定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执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形,即财产刑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以及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这三类情形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司法实践中,大量刑事判决裁定中的有关财产的内容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空判”现象比较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在此仅从以下几个层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刑事裁判中涉财产执行难的现状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我们知道,罚金是一种财产刑,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刑法规定需要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不管主刑如何判决,附加刑作为对其行为的一种经济惩罚,将在判决时一并判处;没收财产是一种结果刑,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了刑法规定需要没收财产的犯罪,为了确保其不再犯罪,从源头上卡断其可能实施犯罪的经济条件,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虽然罚金与没收财产同为附加刑,由于其性质不同,功能不同,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并行不悖,不能以“但书”的方式规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而不执行罚金刑。
    (二)由于涉案财产在侦察机关和起诉机关已分配完毕,即使是犯罪分子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债权人如何请求应当偿还,实际上都已不可能实现其债权,而且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也使法院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能为力。根据民事赔偿优于国家赔偿的原则,犯罪分子可供执行的无论是其用于犯罪的财产抑或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产,首先用于退还被害人或赔偿被害人,由于案件在法院时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的利益已无法通过金钱予以弥补,则被告人就不可能获得被害人的同情和谅解,对其实施惩戒性处刑是法院实现被害人谅解的唯一途径,实际上这既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而且有加重犯罪分子对社会仇视之嫌,值得引起关注。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检、法三机关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赃款赃物和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权力,公、检、法三机关据此又在各自的工作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细则,这种决定机构的多元化和实施细则的多样化直接导致以下结果:一是赃款赃物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二是追缴退赔工作缺乏有序性;三是赃款赃物的移送及发还手续相对复杂;四是容易产生职责不明的现象。再加上追缴退赔措施立法中存在不足,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尚不能被称为赃款赃物,更不得擅自处理,故而,在判决生效前返还被害人财物有违法之嫌。现行法律法规只明确对赃款赃物应当追缴、退赔,但对于一般刑事案件(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外)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况,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后的解决方式,如无相应的负责部门,无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二、解决刑事裁判中涉财产执行难的对策
针对以上造成刑事裁判中涉财产内容执行难的现状分析,个人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缓解当前执行难的问题。
    (一)完善财产刑强制执行的规范。规范赃款赃物的处理方式。正如前述,目前财产刑的执行成效极大地依赖于赃款赃物能否扣押在案以及数量的多少。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掌控。一是建立与保险、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调查力度;二是对于被执行人家属或其他人员转移被执行人(被告人)财产的情况,加大惩治力度。强化判决后财产刑执行的制约方式。一是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对于经查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以不得适用假释或限制减刑幅度;二是被执行人获释后,有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
  (二)设立追缴退赔的司法审查程序。由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并最终纳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外,一般刑事案件追缴、退赔不能的情况,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其后的救济途径。经案件审理阶段实施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可以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造成的是国家损失,则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从而将被告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纳入民事赔偿范畴,通过民事诉讼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完结。
  (三)贯彻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政策。刑事案件的准则或者说底线是罪刑相适应,并不是被执行人是否有钱。因此,要遏止花钱买刑的现象必须时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个人建议,在基本事实查清,并有可能判处被告人罚金刑的前提下,对被告人进行释法释疑的同时,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预缴保证金,并通过被告人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等做工作,促使家属为被告人预交罚金保证金。对于能够自觉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和主动上缴赃款赃物的被告人,切实落实量刑从轻的刑事政策。这一方面有利于鼓励被告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刑罚的示范效应,对其他被告人产生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据而达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罚当其罪,同时亦能确保刑事裁判真正能得以实现。
  三、结语
    刑事裁判涉财产刑的执行,事关刑事判决的效力、司法的权威、国家的尊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财产刑执行比例。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专项行动,需要各执法机关的通力合作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共同破解刑事案件涉财产刑执行难题,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陕西省宁强法院  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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