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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三有”动物案 两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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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旭红 发表时间:〖 2022/10/26 浏览人数:〖 546836

近日,略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和民事双惩罚。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薛某在略阳县某村山沟里捡到一套“电猫”设备,次年11月,薛某、薛某某(系薛某之女)二人将该“电猫”搬运至同村强某家山林之中,在组装安放好设备并架设电线之后,薛某某负责每天上山接通和关闭电源,同年11月底,因该“电猫”短路引发山火,村民上山扑火时薛某某逃离现场。村民灭火后,现场发现烧焦的疑似黄麂子、猪獾死体。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分别为猪獾、小麂,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共计价值3500元。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两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等规定,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500元并在汉中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该罪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人民法院对非法狩猎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对被告人经济追责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对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助理 袁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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