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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主张赔偿伤残赔偿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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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定基 发表时间:〖 2022/10/28 浏览人数:〖 437060


前言: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左侧股骨颈骨等多处骨折,且进行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现诉至法院主张赔偿伤残赔偿金。法院会支持吗?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1月7日18时34分许,罗某驾驶小车,与正在行驶在路中间的行人张某发生了碰撞,导致罗某左侧后视镜受损,张某严重受伤。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40天,共花费医疗费86692.88元,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骨折等,并做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张某于2022年5月22日在家中因其他原因去世。
后张某妻子及其儿女将被告罗某、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2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2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25904.9元。经查明,罗某驾驶的小车在保险公司1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公司2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诉前罗某已垫付17692.88元,保险公司1已垫付18000元,保险公司2已垫付15000元。
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罗某、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2均认可张某构成九级伤残,但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2认为张某起诉前已死亡,对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多处骨折,且进行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其损害后果已经产生,即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情节不应影响侵权人对其所致损害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给付责任。故本院对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2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张某妻子及其儿女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根据罗某与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扣除罗某、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2诉前的垫付款后,判决保险公司1向张某妻子及其儿女赔偿71181.94元,保险公司2向张某妻子及其儿女赔偿27061.42元,向罗某赔偿17692.88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也未提起上诉,同时两保险公司也履行判决书确认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多处骨折,且进行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虽张某出院后因其他原因死亡,但其损害后果已经产生,同时该损害结果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一定精神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侵权人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应因受害人死亡而消灭。即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情节不应影响侵权人对其所致损害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给付责任。供稿: 袁定基  汝城县人民法院  审核:李雄飞       综合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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