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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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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旭红 发表时间:〖 2023/3/15 浏览人数:〖 568821

 

2月16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500元,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表示服判。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略阳县两河口镇某村山林中使用猎夹、自制钢丝猎套分五次共猎捕野猪3头、小麂2只。刘某某将猎捕后的野生动物带回家中脱毛处理后,少量送予亲友,其余部分留待自己食用,后于2022年1月19日被略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略阳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猎捕的野猪和小麂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价值75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进行了判处。
【法官说法】
野猪、小麂、狗獾、刺猬等作为秦岭山区中常见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 “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等。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逐步恢复,我县山林中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一些村民因法治意识淡薄,使用电猫、猎套、猎夹等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猪、小麂、狗獾等野生动物,殊不知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轻者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会因此被判处刑罚,追悔莫及。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意义重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通过以案释法,旨在教育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爱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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