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法官在辖区内开展的“建设法治和龙—巾帼在行动法律维权进基层活动”中,针对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解读。下面让我们了解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升级!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 二、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纳入代为申请情形,增加代为申请主体。扩大代为申请情形,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明确家庭暴力常见形式,列举式扩充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四、明确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比如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公安机构的出警记录、报警回执等,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 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五、依法严惩家庭暴力施暴者。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六、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家庭暴力“有情可原”等,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的情形,仍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后,和龙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畅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渠道,开通绿色通道,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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