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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国际日】有效防止施暴行为的“人身保护令”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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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颖 发表时间:〖 2022/3/8 浏览人数:〖 81889

在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局、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今天让我们共同学习“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概念,进一步了解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何用法律武器对家庭暴力说“不”?怎样使用“法律护身符”—人身保护令?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所以家暴不止发生在夫妻间,还包括对家中父母子女、近亲属、共同生活人的虐待。家暴也不止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进行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限制自由、经济控制等,都是家暴。
二、遭遇家庭暴力要如何做
1.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2.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或到伤情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保留鉴定证明。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三、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201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特别程序,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属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内容包括: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怎样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五、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如何收集证据?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故使许多家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追究。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 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 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六、法官提醒
人身保护令是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一道“法律护身符”,可以有效防止施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护受害者与家属的人身安全,反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单纯的家务事,任何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人民法院 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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