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份,被告人顾某租赁池州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某厂房筹建制衣厂,并聘请纪某等工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21年7月份起,顾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直至2021年12月该厂停工停产。工人在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后,于2021年11月26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拖欠工资一事,人社局先后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顾某在指定时间到人社局配合解决欠薪事宜,但顾某均未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因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人社部门于2021年12月27日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2022年1月1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截至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顾某拒不支付6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521148元。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顾某已支付部分劳动报酬。
2022年6月29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普法】成立本罪要求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①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②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有支付能力却拒不支付、逃匿躲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律法规都有严格规定予以严惩。日常生活中,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知法守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莫以身试法;劳动者如遇工资被拖欠,应当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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