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日,王某邀约李某、赵某、周某、胡某在某KTV唱歌,期间王某购买了若干酒水。五人唱歌饮酒结束后,赵某驾驶小型轿车载李某离开,王某另驾车跟随,周某、胡某各自离开。0时20分许,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副驾驶载李某)在下坡左转弯处驶出路右,翻扣于路右外7.5米高河坎下的河沟中,造成赵某、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发后,李某的父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父母、王某、周某、胡某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合计8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数人共同饮酒的特定环境下,作为普通的理性人都应当合理预见到如果有人醉酒或过量饮酒就会有不安全性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且酒驾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亦是公众熟知的违法行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醉酒后驾车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但其却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进行自我控制,造成醉驾后两人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李某对乘坐酒驾车辆可能导致的不安全事故应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同时其作为共同饮酒人和同乘者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劝阻、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某、周某、胡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该对赵某酒后驾车及李某乘车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但三人均未完全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为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均不同程度存在过错。王某作为组织人应当对参与饮酒的人尽到较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应承担10%的责任;周某、胡某应各承担5%的责任。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父母34041.95元,周某、胡某分别赔偿17020.98元,赵某父母在赵某现有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饮酒是一种自由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过量饮酒不仅对身体健康不利,对自己、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也会增大。一般而言,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是否饮酒、饮酒量多少有判断力和控制力,应当明知或充分预见到过量饮酒会引发的危险及后果,所以在酒后引发伤亡的,应对自身的伤亡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对共饮者的伤亡承担责任呢?共同饮酒行为使饮酒者处于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状态,故基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形成了相互照顾的酒后安全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亦符合《民法典》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共同饮酒人之间应有提醒、劝阻、帮扶、照顾、通知、护送等合理注意义务,同时组织者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一般要高于其他共饮人。如果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中有过量劝酒、刺激性劝酒等不当行为,未尽到义务或者尽义务不到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共同饮酒人的这种义务并不是无限度的,也并非每个共饮人都有责任,在实践中不能仅以是否饮酒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共同饮酒人尽到了提醒、劝阻、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措施,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万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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