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口法院在执行一件涉金融纠纷案件中,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组织第三人通过线下方式以变卖保留价购买拍卖标的物,成功处置案涉标的物,既体现了法院执行方式的灵活运用,又展现了善意文明执行之举。 多次流拍无人购买 2021年4月,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某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港口法院依法查封了某贸易公司抵押给信用社的酒店资产,并启动了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但经过一拍、二拍,拍卖价格由2000多万降至1600多万元,均因无人购买流拍,案件进入变卖程序。受疫情影响,现阶段商铺、房产、土地等成交意愿普遍较低,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潜在购买人因此顾虑较多不敢“出手”,网络变卖同样以流拍结束。由于经过多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致使案件债权实现停滞不前。 线下成功变卖标的物 在各方一筹莫展之际,执行法官得知东兴某投资公司想要购买上述资产,欲在对标的物进行适当改造后用于疫情防控,但此时网络拍卖已经结束,错过了线上购买时机。 此时,执行法官敏锐意识到本案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善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可能,便立即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的代表到港口法院进行磋商,执行法官根据《意见》第9条第4项规定向各方进行释明。经过4个小时的协商,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投资公司按变卖保留价1600多万元购买该标的物,顺利破解了执行困局,获得多方的一致好评。 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在本案执行中,港口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处置资产,得到了债权人、买受人的一致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善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明确:财产经拍卖流拍后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作者: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陈海华
附图:案件调解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