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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一句话引发的波澜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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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榕 发表时间:〖 2020/4/21 浏览人数:〖 223128

年少轻狂,法律意识淡薄,争强好胜,只是一句话的事却引发追悔莫及的后果,逞一时之勇,却不知自己的行为早已触犯了法律!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11月2日凌晨5点左右,被害人盘某途径防城区十万山瑶族乡波茶社区某路段时,刚好看见了被告人唐某与其女朋友在吵架,被告人朱某和韦某(另案处理)也站在旁边。当时盘某以为这三人在欺负这个女孩子,便好意的过问了一句,让其不要欺负女孩子。然而就因为这一句,引起唐某极大的不满,认为盘某多管闲事,就这样双方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后,唐某就把女友送到了韦某的家里。

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然而并没有。

此时唐某心里的怒气并没有消下来,转身就从韦某的家里拿出一把砍柴刀,以盘某多管闲事为理由,向韦某和朱某提议如果回去见到盘某一定要对他进行殴打。随后,唐某三人再次回到刚刚发生争吵的地方,发现盘某驾驶助力摩托车停在路边。这时,趁着盘某没防备,唐某用砍柴刀往盘某的后背连砍几刀,又向盘某的车头上砍了几刀,并把盘某从车上强行拉下来,捡起地上的砖头砸向盘某的背部,而在一旁的朱某和韦某也对盘某拳打脚踢。

随后,朱某和韦某经唐某提议,决定一起把盘某的车给抢了。抢到车后唐某坐上该摩托车,一旁的朱某用砍柴刀威胁盘某要400元回赎车辆,韦某则在另一旁拦住盘某。但此时的盘某身上并没有钱,三人便将盘某的车抢走藏到了韦某的家里。

经鉴定,盘某因左肩、腰部等处软组织挫伤而致轻微伤。唐某、朱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抢摩托车已追回发还盘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家属代朱某赔偿2500元给被害人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朱某在寻衅滋事中作用相对较小。唐某、朱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朱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唐某、朱某犯抢劫罪、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作者:李健榕  联通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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