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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吃宵夜也要搞事?原因太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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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榕 发表时间:〖 2020/4/8 浏览人数:〖 246683

每当炎炎夏日,夜晚约上三五好友出来吃个夜宵本来是一件让人心情愉快的事,但有些人却总是想要搞点事情出来,为丰富的夜生活添加一点“乐趣”。

2018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同何某(已判刑)、“大七”、“阿杰”在某KTV小酌之后与该KTV的两名女服务员一起到防城区的一家粉店吃宵夜。这时,被害人梁某也刚好到这里吃宵夜:“老板给我来碗猪脚粉”。此时,在另一旁吃着宵夜的黄某等人觉得梁某说话的声音太大对其行为表示不满:“不要说话那么大声!”而梁某这边也没有要退让的意思,导火线瞬间点燃,双方展开了争吵。在酒精的作用下,争吵得越来越激烈,没想到还动起了手,黄某等四人使用塑料凳和刀具对梁某进行了殴打,其中何某拳打脚踢梁某,黄某用凳子砸梁某,场面陷入混乱,梁某趁机逃脱。事后,黄某等人逃离了现场。经鉴定,梁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大家都说“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但已有“二进宫”经历的黄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一次触犯了法律。

防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可真是让人头疼,好好吃个宵夜不好吗?非要做这样的运动来热身,借着酒劲闹事,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既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作者:李健榕  联通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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