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浅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霍志文 发表时间:〖 2019/4/24 浏览人数:〖 243685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现行法律规定及评析
  担保是指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信用、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1]。法律规定的担保的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以及权利凭证等),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既包括公司将其所有的价值较高的物、权利凭证为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也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现行法律规定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1999年修订版本)中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担保的普及,亟待解决担保中法律的适用问题,在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四条专门针对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公司法》进行了多次修订,现《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本)第十六条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包括程序性的要求等: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分类
  首先,根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划分成为本公司内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以及为本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
  其次,根据公司提供担保方式的不同在实践中可划分为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保证。
 3.对前述法律规定的评析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经过了由简单到具体的规定过程。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历经了多次修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1999年版本的《公司法》第六十条已被修订,其内容已被新的《公司法》所吸收完善。而《担保法解释》第四条是基于1999年《公司法》第六十条所制定,故《担保法解释》第四条也不再适用。通过前述法律司法解释内容的变迁,笔者认为公司对他人提供担保经过了从严格禁止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到并未明令禁止的转变,究其原因笔者将在后文中予以论述。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效力之争
  从前文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内容不难看出,公司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存在较大争议,大致可分为三种学说。
  其中观点一即否定说,该学说认为公司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绝对禁止情形,理由主要来源于1999年《公司法》第六十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观点二即限制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笔者归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首先,从程序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过公司权力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其次,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且接收担保的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再次,在数额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遵循前述条件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有效,违反以上限制条件,该学说认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观点三即肯定说,该学说认为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受限制,应当认定为有效。
  上述学说存在的争议主要主要体现在法律对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保护股东利益的平衡上。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原因在于:首先,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未采取1993年《公司法》第六十条明文禁止之规定,故在私法中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之原则,新《公司法》已对此做了根本性的修订,准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其次,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为无效。对于新《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作出的程序上以及数额上的限制,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旨在解决内部管理,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国家、社会以及集体利益。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则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作为公司与自然人一样,其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他人提供担保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再次,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内部管理规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法有谚语“不知者无罪”,作为债权人其无法知晓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内部章程或管理规定。公司章程以及管理规定主要作用在于公司内部管理,系公司内部全体股东参与制定并协商一致,体现的是公司内部人员的共同意愿,对股东具有约束力。但正如前述,其制定过程并未体现债权人意愿,债权人往往也无从知晓,故笔者认为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或公司超过章程对外提供担保数额的规定,虽然内部程序存在瑕疵,但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公司仍需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从保护信赖利益以及交易安全角度讲,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促进交易,保护信赖利益。在实践中,正因为有了公司作为担保,债权人往往基于对公司信誉或资产的信赖才与债务人进行交易,债权人认为实现债权可能性较高,风险则降低,担保合同有效利于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要求合同双方返还财产,回复到合同订立初的状态,不利于交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纳肯定说,即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只要系公司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哪怕其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程序性要求,但担保合同仍有效,公司仍然要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笔者认为,在债权人事先明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担保的金额或者明知未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而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则在此情况下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无效的原因并非违法了新《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而是此时债权人事先已知晓即存在与股东、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之滥用及救济
  由于公司也是集人与物为一体的主体,但公司主体的独立性系法律拟制,公司的运转和管理还是依靠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公司高级股东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滥用股东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谋求不正当利益,而一旦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合法有效,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即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如何防止滥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如何进行救济呢?
  笔者认为,首先,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来说系依法有效,故在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用所约定的担保财产或公司资产偿还债务。
  其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级股东滥用权利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程序上未按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或者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数额,均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罢免其作为法定代表人、高级股东的资格。同时,滥用股东权利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更多是谋求自身利益,但正因为此行为导致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势必造成公司的资产的损失,造成公司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公司因负债而解散。故此行为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5]之规定,作出滥用股东权利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此赔偿责任属于法定责任,而无论公司章程中对此责任是否进行了约定,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民事责任的规定,使公司在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滥用股东权利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追责,而减轻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损失。则该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股东滥用权利实施了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导致公司被债权人请求承担担保责任,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滥用股东权利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笔者认为,该赔偿范围仅限于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一般地既包括债务的本金及利息等。而应当将公司经营亏损或其他损失排除在外。
  结语:综上所述,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认定为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首先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对于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新《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的程序要求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均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性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其追责,要求其承担滥用股东权利责任对其以相应的惩罚,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逻辑严密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新民事诉讼法在案件送达过程中的应用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
浅析预告抵押登记
浅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一条信息:浅析预告抵押登记 下一条信息:浅谈人民法庭如何为涉农建设服务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