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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产财产增值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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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霍志文 发表时间:〖 2022/11/15 浏览人数:〖 55061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生育共同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拥有以原告个人名义按揭购得的位于秦都区xx小区5号楼三单元6楼西户商品房一套,王玲支付了五万元首付款,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后二人协商原告人陈辉支付了被告人王玲的房屋按揭首付款及婚前按揭房贷还款。该房屋现升值九万元。
    裁判结果
        秦都区人民法院陈阳法庭于2022年4月11日做出民事调解:一、原告陈辉与被告王玲自愿离婚。二、位于秦都区xx小区5号楼三单元6楼西户的商品房归原告陈辉所有,陈辉一次性补偿被告王玲现金4万元。三、被告王玲个人物品由王玲自行带回。四、自此双方再无纠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调解书认为:原告陈辉提出离婚,被告王玲同意离婚,调解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争议房产,尽管该房产是登记在原告陈辉名下,被告王玲能够证明自己在该房屋的购买过程中支付大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房贷还款,故对王玲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各自出资部分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原告陈辉主张房屋所有权,应返还被告王玲的出资;因该房产有较大增值数额,且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经法官主持调解,陈辉与王玲离婚,原告陈辉补偿被告王玲房屋增值部分4万元,房产归陈辉所有。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曲解释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条款可知,尽管本案虽与该条情况不完全相符,从本条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可以看出,关于主张分割增值部分符合此款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公平原则,故被告王玲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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