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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庭如何为涉农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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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师晓黎 发表时间:〖 2019/4/24 浏览人数:〖 356103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工作在基层,直接体察农村、农业、农民的实际问题,也熟知当地的民情、风俗、民风,农村、农民、农业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和纠纷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人民法庭必须抓住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农村稳定和改革发展这个大局,通过就近地便民的优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预防和解决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涉农建设和农村社会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浅谈人民法庭如何为涉农建设服务。    
    一、提高法庭干警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    
    法庭要把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力进步作为重中之重。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做好涉及“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深入农村第一线,了解当前农村社会中的主要突出矛盾问题及其表现特征、原因,了解涉农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找出症结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握好审判工作为涉农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的结合点,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加强与审判辖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随时提供法律服务。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涉农和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法庭干警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为涉农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识,增强司法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为农村工作服务打下良好基础。    
    二、实行多种便民立案措施,加强巡回审理,方便群众诉讼    
    为方便群众诉讼,可以实行预约接待制,休息日预约办公, 对老、弱、病、残等有困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的起诉,可以事先与法庭预约,由法庭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上门接待、受案。在提高立案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告知权利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分配举证责任。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对于路程较远,交通不便,当事人往返法庭不便的地方,法庭要因地制宜,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充分发挥巡回审理的优势,把民事案件的审理直接深入到当事人的家门口,以缩短和消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隔阂,让当事人更好地体会到诉讼的便捷,更好地感受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便民、利民的价值追求。大力开展上门立案、调解,方便群众诉讼。在农村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企业与农村结合部等纠纷易发场所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实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当场裁判纠纷。对于有较大影响的赡养、抚养、伤害、相邻关系及农村土地承包等纠纷案件,尽量实行就地审理,增强办案效果。从而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利用巡回办案和便民诉讼电话,及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结案,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惠民。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人民法庭应结合面向农村基层工作的实际,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农村息息相关的法律、在农村常见的案例等制作成宣传单,发放到农民手中,通过设立便民服务联系电话、公示“法庭工作职责范围及诉讼须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真正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庭及村委会的宣传栏,张贴《人民法院报》及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报刊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宣传法律,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选择典型案件开展“以案讲法、以案释法”活动,将审理的社会影响大、农民群众关心的典型案件,深入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审判,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教育作用,使更多的农民了解法律,使类似的纠纷及时化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及时开展法律宣传咨询,使广大农民随时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运用法律政策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四、强化涉农案件审理,最大限度实现群众诉讼目的    
    加大对涉农案件的审理力度,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改变,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要积极参与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妥善审理农村承包、土地、林地、林木权属、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农村的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保护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粮食补贴发放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医保社保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法制手段促进农民生活的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按照民主管理的法治要求,指导农村基层组织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对侵占、挪用、私吞农村专项建设资金、损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创建农民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乡镇、村办、民营企业送法上门,宣传有关经济法规,进行法律咨询,为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农村股份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的厂长、经理和业务人员举办法律讲座,重点解释所颁布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讲法条释义、依法经营、堵塞漏洞,法庭在这些企业、合作组织涉及有关法律问题时,应积极帮助,热心服务。    
    五、积极拓展调解之路,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    
    法庭干警在工作中要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发挥法庭熟悉农民思维及行为模式的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在司法亲民的基础上,多方法、多层面、多角度的进行调解结案,调解作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最有效的方式越来越得到公众的认可,做好调解工作,既是法庭和法官职责所在,更是农村社会与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做好调解工作费时、费力,绝非简单易行、轻而易举,需要在法庭工作的法官注重调解、情系人民,尽职尽责,用真情化解纠纷,用热心融化矛盾。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各个环节之中,不放过每一个可能促成调解成立的机会,努力消除可能影响调解的不利因素,实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促进当事人握手言和,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注意对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贯彻群防群治的方针,使调解组织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把大量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组织培训、观摩庭审、就案讲法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业务培训,系统学习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以德调解的技巧和调处纠纷的能力。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使大多数纠纷矛盾及时化解。开展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对受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建立“大调解”运行机制。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注意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认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任和认可。    
    人民法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涉农建设和改革发展中承担着光荣的使命和神圣的责任,应当充分认识为农业和农村、农民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增强工作主动性,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团结一心,扎实工作,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富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为推进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贡献。法庭干警,要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司法水平,在工作中怀爱民之心,行为民之举,为群众服务、化纷止争,排忧解难,通过努力,促使社会主义涉农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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