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自来水多层渗透之责任分析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乙燕 发表时间:〖 2018/11/12 浏览人数:〖 62202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A、B均购买了某单位宿舍五栋三单元左侧住房,原告居住二楼,被告B住四楼,被告住A三楼,原告与被告A、B于2005年12月份分别与被告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供用水协议。根据双方约定,被告自来水公司派员为用户安装入户水管及附属设施,管材及附属设施器材由被告自来水公司提供,用户承担相应费用。自来水安装入户后,原告装修入住二楼,被告A、B一直未入住,亦未装修。供水水表厢首先一直落锁,由被告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定期开启抄表。2011年9月因表厢门已坏,表厢门无人落锁,表厢内水表前安装的阀门处于无从管理状态。2011年9月12日(中秋节)上午停水,不知何人将表厢阀门全部打开,下午供水时,三楼、四楼因入户水管出水口未安装堵头及阀门,水流直下。四楼因未入住,卫生间下水管道又因用砂袋堵死,水溢出卫生间,流向客厅过道漏至三楼,三楼亦因未入住,未装修,水漏至二楼。三楼入户自来水出水管口亦因未安装堵头与阀门,水直下卫生间,但因卫生间下水管道未堵,加之卫生间地面低于外走廊5公分,故进入卫生间的水流大部分从下水管道排出。故二楼漏下的水主要为四楼所致。二楼损失经鉴定为12535.17元。
    争议焦点:
  一是自来水公司是否是侵权主体、是否有过错。自来水公司认为供水表厢与表厢内阀门均属用户所有,故其无管理之责,也就没有过错。二是四楼住户是否有侵权过错。四楼住户B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入住,不能进行管理,应当没有过错。三是三楼住户是否有侵权过错。三楼住户A认为自己没有入住,且水是四楼住户流下的,自己应当没有责任。
    法理分析:
  一、自来水公司有过错,应认定为侵权主体,其理由是:要确定自来水公司有无过错,就要明确自来水公司是否是表厢内阀门的产权人及表厢的管理人。
  首先自来水公司是表厢内阀门的产权人。其理由有:1、虽然自来水公司与业主签订《供用水协议》第六条第10项约定:“表前及表后的附属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但《供用水协议》第六条第10项是格式合同的条款,且是免除与限制合同提供方责任的内容。原告及被告A、B认为是被告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后自行添加上的,没有对其进行解释,故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现自来水公司无法证明已向原告及被告A、B进行了合理说明,故该条款不应有效。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水合同范本第四条第一项“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第二项“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修管理”第一项,“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一般是指单位用水户与供水人的产权分界点;第二项,“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的阀门处”,是指城市居民用水户与供水人的产权分界处。如果只理解为用水户与供水人产权分界点都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那后面一句“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就是多余的,显然不符合事实及“范本”原意。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水合同范本虽不是法规,但作为规范部门管理是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的。故被告自来水公司与用户自来水管道产权分界点在用户水表前的阀门处,即被告自来水公司应当对表厢内用户水表前(水源侧)的阀门进行管理。3、《咸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划分:(一)水表表井及表后设施(水源侧)属于城市供水企业,表前设施属于用户或房屋产权人所有”。第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水合同范本第四条的规定内容一致。被告自来水公司对于表厢内水表享有产权入管理责任。
  其次自来水公司对表厢有管理义务。1、根据案件事实,表厢是由被告自来水公司提供并安装,自来水公司留有钥匙开启表厢抄表,故被告自来水公司对表厢负有管理义务。2、自来水公司并无证据证实表厢产权是用户的。
  所以自来水公司对属于其所有的表厢内阀门及水表厢疏于管理,导致出水口未安装堵头及阀门的入户管道上的阀门(水表水源侧)被随意开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四楼住户B有过错。理由如下:1、虽然自来水公司对表厢进行管理,但水表厢盖已坏不能落锁,用户应当及时提请自来水公司进行修理或更换,以防止水阀及相关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水合同范本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项“保证计费水表、表井(厢)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护工作”。故用水人对供水设施有管理之责。2、入户水管及下水道安装后,业主应当进行管理,在入户水管口应当安装堵头或阀门,防止因安装隐患造成损害,因自己未尽管理之责,未对一些潜在危害予以消除造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三楼住户A亦有一定的过错。虽然二楼漏水主要是四楼所致,三楼卫生间出水大部分从下水道排出是事实,但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全部从下水道排出,况且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书》第三条第二项:“厨房、厕所铝塑板吊顶受损面积17.64平方米”。可见原告卫生间吊顶受损与被告B卫生间漏水是相关联的。同时被告A对供水设施也负有管理之责,所以被告A对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论诚信原则的社会实践
论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实践
自来水多层渗透之责任分析
浅议民事案件庭审笔录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上一条信息:实体合法的诉讼一定能胜诉吗? 下一条信息:构成表见代理的代办信用卡行为有效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